外汇局
2022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完成了五年一次的特别提款权(SDR)定值审查,将人民币权重由10.92%上调至12.28%,人民币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人民银行、外汇局决定自2023年1月3日起,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至次日3:00,覆盖亚洲、欧洲和北美市场更多交易时段。这将有助于拓展境内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促进在岸和离岸外汇市场协调发展,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资产吸引力
深圳助尔达进出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商标注册信息咨询、出口企业协建出口退税平台(含进出口权,电子口岸及外汇管理)等,提供出口退税申请服务及记账报税等专业增值 服务,公司立足深港,业务遍及华南及国内各个主要城市 ,截止2017年5月服务过的进 出口企业达128家。 公司有5名注册会计师,3名注册税务师及6名资深报关员等 组成的专业团队,并定期 接受税务局,海关,外汇局的专业指导,十八年,时时处处关注客户的增值服务。从客户 角度,服务于客户,我们一直是行业服务标准化的领先者! 公司在做好专业服务的同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相关增值的一站式服务,包括有:工 商注册,变更(含香港、海外公司)记帐报税,国家政策性补助申请咨询及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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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在我国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层次,许多外商投资者都看好在我国销售市场,陆续到在我国创立公司。针对外资企业的注册程序流程及注意事项,在我国有相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外商因为对 随着在我国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层次,许多外商投资者都看好在我国销售市场,陆续到在我国创立公司
版权声明:凡《光明日报》上刊载作品(含标题),未经本报或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改编、篡改或以其它改变或违背作者原意的方式使用,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海口10月14日电(记者王晓樱、魏月蘅)10月13日海南洋浦保税港区(一期)通过了由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10个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的验收这标志着洋浦保税港区具备了正式封关运作的条件即将成为我国第四个投入运作的保税港区。洋浦保税港区2007年9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建设面积为9.2063平方公里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月14日消息: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印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金融委办发〔2020〕1号),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协作的重要举措。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记者3月19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获悉,日前,为进一步便利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外债便利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市。同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进一步满足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并助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
2022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完成了五年一次的特别提款权(SDR)定值审查,将人民币权重由10.92%上调至12.28%,人民币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人民银行、外汇局决定自2023年1月3日起,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至次日3:00,覆盖亚洲、欧洲和北美市场更多交易时段。这将有助于拓展境内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促进在岸和离岸外汇市场协调发展,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资产吸引力
近日,在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的积极推动和参与下,渭南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两笔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相继成功落地。 2022年6月以来,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要求,积极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在全辖范围对符合试点的企业建档立卡、精准对接、持续跟进、全程服务。6月为辖内一家企业办理了一笔74万美元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外债登记和提款备案业务,该企业充分感受到该便利化试点业务的便捷性及低成本优势,又在9月末办理了第二笔210万港元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以上两笔融资业务从登记到放款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