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28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自然资源部获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启动3年多来,已经形成一些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性成果。下一阶段,改革工作将向一些难点问题做更深层次推进,包括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公共利益确定、宅基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等方面。 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块地”改革,一直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头戏”
为进一步普及宣传《民法典》,全面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用法治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9月10日,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带领委内普法志愿小分队深入陵川县附城镇岭东村开展了关于《民法典》的法治宣传活动,为村委班子及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扶贫的工作实效。 活动期间,普法志愿队为岭东村村干部、村民代表讲解了《民法典》知识,围绕村内邻里纠纷、保护未成年、农村集体与宅基地、劳动者权益、民间借贷纠纷、离婚冷静期等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生产生活问题,以“送法下乡 法治扶贫”的形式助推脱贫攻坚,为群众排忧解难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今年下半年以来,在当地城市不断严格严格的调控政策下,土地市场逐渐降温,近两个月的降幅略有扩大。 9月15日,义州房地产研究所发布的2020年8月全国房地产市场报告显示,7、8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地面积连续两个月比去年同期略有下降,下半年土地市场略有降温。 安居乐业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8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收购面积为1.1947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下降2.4%,比1月至7月增长1.4个百分点
本网讯 土地储备部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案情介绍:原告余XX于1983年4月在自己的正屋大门前侧搭建了一个面积约20平米的简易余屋,并由原告使用至今。第三人汪XX于1983年12月在原告正屋旁边建造了一幢房屋,也由第三人居住至今。2018年8月7日原告突然看见婺源县人民法院针对原告的传票,经了解打听才第一次知道第三人向法院诉称原告的简易余屋建在第三人拥有使用权证的土地内,其依据的是被告于1988年12月21日颁发的编号为15—306号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认为被告XXX人民政府于1988年12月21日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不合法,应当撤销
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小产权拆迁补偿政策)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能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