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役
徒刑、拘役、罚金、社会劳动与劳役间转换及折算之方式
徒刑、拘役、罚金、社会劳动与劳役间转换及折算之方式? 依据检察机关办理易服社会劳动作业要点第12点规定,徒刑、拘役、罚金、社会劳动与劳役间转换及折算之方式如下: 1、前经声请易科罚金获准,嗣逾期未缴或无力完纳者,得依刑法第41条第2项之规定,声请易服社会劳动。于获准许并履行部分社会劳动后,得具状陈明易科罚金,惟以一次完纳罚金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会劳动后,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情节重大,或是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完毕者,除易科罚金并一次完纳者外,执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刑法第42条之1罚金易服劳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刑法第42条之1罚金易服劳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会劳动6小时折算1日,易服社会劳动: 一、易服劳役期间逾1年。 二、入监执行逾6月有期徒刑并科或并执行之罚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社会劳动显有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