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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案叙述:本辖居民汤○○于民国83年间与前妻离婚
二、个案叙述:本辖居民汤○○于民国83年间与前妻离婚,其次女高○如由其监护(行使负担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现汤员欲将其女改从母姓取得原住民身份。 1、依据原住民身份法第四条第二项:“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从具原住民身份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份。”第7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子女从具原住民身份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未成年时得由法定代理人协议或成年后依个人意愿取得或变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及姓名条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