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
2022年12月,富**在国有林地内盗伐林木(白榆)13株,属于盗伐林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1.责令限期补种林木;2.罚款2062.72元。 2022年12月,尹**在国有林地内盗伐林木(白榆)9株,属于盗伐林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西川乡位居宁蒗县西南部,该乡国有林区面积较大,森林覆盖率为66%,有着丰富的树种,但近年来,西川乡林区内的林木被大面积砍伐,使其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的破坏,为此,宁蒗县森林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根据西川乡林区治安情况,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涉林违法犯罪活动。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之后,宁蒗县森林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严密布控,查获一起盗伐林木案。 2019年11月27日,宁蒗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电话报警称:“有人在宁蒗县西川乡黑赤地村委会核桃坪村的山上砍伐了木材,请你局前往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