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
的实质是法人犯罪,即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的犯罪,而刑法在对待这两类犯罪及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是有区别的。总的来说,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自然人)犯罪要宽”,因此,“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的确定,应当从严掌握。一般来说,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或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准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3月份。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大邑县安仁镇元兴小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刘宁等人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予以私分问题。 2021年7月底,时任大邑县安仁镇元兴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刘宁,元兴小学党支部宣传委员、副校长周琳琳,元兴小学党支部组织委员周菊文,采取虚增临聘教师人数的方式套取临聘教师财政补贴资金5.334万元,部分用于支付学校开支后,其余资金以“超工作量补贴”名义予以私分,且3人均参与其中。目前,被套取、私分的5.334万元财政资金已全部追缴到位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北部湾新闻通讯社10月20日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为此,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剖析,为下一步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