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而且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是长期的,也是非常重大 的,因此,应比较不同组织形式的税率和征收方法。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征税,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 合伙企业,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有些组织形式能够对业主及投资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如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原则,就是对其个人 财产的有效保护
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80号文件”)的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0号文件”)所制定的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得以完善。 对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些网友觉得不太好理解,有网友就问道: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说,有留抵增值税的,可以在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中扣除后再退还? 笔者以为,要正确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的意思,首先还得从财税〔2018〕70号文件说起,即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与增值税应纳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几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的。 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的规定,符合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或B级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2018年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在增值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上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摘要:6月7日,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实工委的组织市直涉及部门负责人开会全市有色金属产业转型升级调研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爱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参会人员就我市有色金属产业转型升级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展开了辩论交流
ONE体育平台为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日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 《管理办法》规定,各管理单位所属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纳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中汇坚守匠心,秉持专业,不断积累沉淀多年服务的经验和案例,通过多维视角,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创新的经营思维模式和运营解决方案。 近日,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感谢信。感谢中汇的大力支持及全国技术总监赵国庆凭借专业的学识、丰富的从业经验、严谨尽责的工作态度,在参与协会财税工作小组2022年度工作中为基金税收研究相关工作作出的贡献
为了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以及财税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实务中,部分分支机构出于业务开展的考虑,以挂靠的方式挂靠于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应当采用汇总纳税的形式,但是鉴于挂靠经营这一特殊形式,挂靠分支机构通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挂靠分支机构能否独立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呢?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6月发布) 1.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也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我公司生产的数控滚齿机作为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之一,也在该目录之中
开展企业税务筹划,这些方法你都知道吗? 作为企业来讲,其都希望自己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来扩大规模,提高利润。近年来,随着国家的税费制度的改革,企业的纳税金额要比过去低了很多,但是对于大型企业来讲,税金仍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很多企业依然存在着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并希望通过专业税务筹划方案地实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降低企业的税负。那么,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究竟有哪些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对于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由于两者概念相近,导致纳税人对此可能会有混淆,对文件规定容易产生误解。本文对此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