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随着环保税第一季度的征收情况看,截至4月18日首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24.46万户纳税人顺利完成环保税纳税申报,剔除一些法定不需申报情形,基本实现了应申报尽申报,共计申报应纳税额66.6亿元,扣除申报减免税额22亿元后,实际应征税额44.6亿元,因税款入库还未结束,这个数字并非最终的入库结果。总体看,与去年一季度排污费相比实现了平稳增长。 从环保税首季的相关数据和典型企业的一些案例来看,环保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激励机制作用初步发挥,鼓励节能减排、引导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效益已经初露端倪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2019年11月28日至29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了通辽市100万千瓦外送风电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会议。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道老杜和科左中旗珠日河境内,科左中旗珠日河风电场和扎鲁特旗道老杜风电场装机容量各50万千瓦。 财政部、工信部等:≥3MW的风电机组整机及配套自2022年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文) 财政部日前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19年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9〕1170号),在参评的1563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中,苏交科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获评“优秀”,并以97.5分的成绩位列全国第3,江苏省第1。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系统地对企业创新意识、技术实力与能力、技术创新成果,以及企业对整个行业转型升级中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等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 小型微利企业缓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如何申请?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卫计委、发改委等部门7月15日发布《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及《关于进一步加**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9个部门,在今年召开的第十七次部际联席会议中明确了有关工作安排。 《要点》共分为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行业纪律建设4部分
船员,您有一份船员个税优惠政策调查问卷,请注意查收! 船员朋友: 您好!2019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7号),公告中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一年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目前船员个税优惠政策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国家财税部门对个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要求,决定开展船员个税优惠政策执行评估工作。现需要您抽出宝贵的时间参与本次调查问卷,为远洋船员个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评估工作提供宝贵信息和意见建议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