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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
“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规定之工作应缴纳就业安定费数额表”(以下简称本数额表),业经劳动部于中华民国112年1月16日以劳动发管字第1110526498A号令修正发布 为配合“新聘外籍家庭看护工及帮佣入境一站式讲习计划”,从事家庭看护及家庭帮佣工作之外国人(以下简称家事类外国人)入国参加讲习期间,提供聘雇相关法令、劳动权益、卫生及防疫资讯、工作及生活适应等课程,有助稳定劳雇关系,并简化相关聘雇行政流程,减轻雇主负担。考量家事类外国人接受入国讲习系配合政府政策,为兼顾雇主权益,修正本数额表,明定家事类外国人接受入国讲习者,雇主自其入国第四日起缴纳就业安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