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办案机关查明,2018年7月21日晚,孙小果受李某邀约,先后组织杨某光、冯某逸等7人赶到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温莎KTV,对王某涛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涛重伤二级,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其立案侦查,于8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案件于2019年1月3日移送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后,办案部门发现孙小果系1998年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昆明市委遂及时向云南省委报告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邢环中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是什么”的问题: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7月21日晚上,永叔街道华平社区在吉福苑小区以播放宣传片的形式向居民开展扫黑除恶宣传。 黑恶势力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宣传片通过十二个方面告诉大家党和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打击黑恶势力绝不手软,“扫黑除恶”宣传片,让居民群众了解到“扫黑除恶”包括哪些内容、“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以及我们身边遇到的哪些行为属于“涉黑涉恶“势力。宣传片还告诉居民群众,党和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威胁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办案机关查明,2018年7月21日晚,孙小果受李某邀约,先后组织杨某光、冯某逸等7人赶到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温莎KTV,对王某涛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涛重伤二级,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其立案侦查,于8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案件于2019年1月3日移送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后,办案部门发现孙小果系1998年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昆明市委遂及时向云南省委报告
为增强广大青年学生法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10月31日下午,我校机电工程学院组织2021级、2022级学生及教职工开展法制教育讲座。讲座邀请了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屈欣主讲,学院党总支书记徐亮主持。 屈欣以《认识刑法 远离犯罪》为题,从学生实际出发,通过列举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真实案例,深入浅出、浅显易懂地讲解了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吸食毒品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以及这三种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导广大师生运用法律武器来约束自己、保护自己,**不良诱惑,争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好青年
1.蓟州区桑梓镇农经站站长李国波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4年至2017年,桑梓镇农经站报销的加油费、修车费、招待费、办公费等杂项开支票据共7.6万元,存在未经镇主管领导签字报销问题。李国波作为农经站站长,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报销程序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张守胜、张守德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以张守胜、张守德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张守贵、张守峰、张磊磊、张越、张君、张志飞为积极参加者,以张殿云、张三伟、张艳宏、张辉国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十余年来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积极寻求公职人员庇护,多次逃脱打击,数十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数十名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敢报警,对利辛县新张集乡张集村乃至周边地区的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水产养殖等领域以及对新张集乡的木材收购领域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答: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傅某刚、皮某刚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10项罪名判处傅某刚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9项罪名判处皮某刚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傅某刚刑满释放后伙同皮某刚采取笼络、利诱等方式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了傅某刚、皮某刚在社会上的恶名及威望。 2012年2月,傅某刚为树立非法权威,指使组织成员刘某伟、朱某保等人持刀砍伤受害人李某新,受害人李某新慑于傅某刚等人的恶名,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导致傅某刚等人未受到法律惩罚,一时恶名大噪,至此以傅某刚、皮某刚为组织者、领导者,邓某军、李某旺等人为骨干成员,邓某琪、曾某昆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