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维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伪造、变造之有价证券、邮票或印花税票及前条之器械、原料,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2001年6月1日修正6月20日公布[编辑] 条文 伪造、变造之有价证券、邮票、印花税票、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作为提款、签账、转账或支付工具之电磁纪录物及前条之器械原料及电磁纪录,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理由 由于伪造、变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之电磁纪录物及制作之器械、原料及电磁纪录本身即为犯罪之工具,并无合法之用途,故有专科没收规定之必要,以杜绝上开物品再次被利用为犯罪之工具
美国花旗银行在70年代末期引入atm自动取款机时
美国花旗银行在70年代末期引入ATM(自动取款机)时,被认为是极端冒险。据当时竞争银行的看法,花旗银行冒的风险是:顾客虽然知道用自动取款机的好处(24小时立即提款),但他们能否适应这种新方式?ATM机会不会被盗窃都是疑问? 无锡开锁公司电话已经告诉银行如钥匙丢失可以联系。结果是:三年之内,自动取款机协助花旗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增长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