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5月31日下午,《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二审稿针对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针对乱收费问题,二审稿增加了“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试用期满后,未经电信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的规定。针对多收费问题,二审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电信用户超过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3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2月24日《关于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使用两个企业名称的请示》收悉。我局认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企业名称必须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有两个名称的,亦应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使用与注册人名义相符的企业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2月24日《关于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使用两个企业名称的请示》收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对2019年印发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一是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4点“供给体系”中“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修订为“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具有2个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具有1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 二是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公共服务”中的“游客服务中心”项分值由25分修订为20分,“智慧旅游”项分值由30分修订为35分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法规质量,现将《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安全、规范、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水利部有关要求,结合淮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委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是指“淮河水利”微信公众号。 第三条 “淮河水利”微信公众号是淮委面向社会宣传淮委工作、展示单位形象的重要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