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诉讼(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 1万(不含)—1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 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
2011年7月,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姜某(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元旦两人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1。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婚姻关系勉强维系。2015年6月17日,王某因车祸住院,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视神经损伤,王某入院后姜某便离家出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王某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然而,大多数子女刚满18岁时还在上大学,那幺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怎么办,能够以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吗?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王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李某。2015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某遂于2015年5月1日带李某回娘家居住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抚养非亲生子的抚养费能否要求返还? 王某和张某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同年11月23日,张某生育一子王小某,随着王小某一天天长大,觉得不对劲的王某怀疑王小某不是亲生的,便私下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王小某确实与其无血缘关系,现王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对小孩的抚养费。 对于该案中王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对小孩的抚养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对非亲生子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无法计算,因此张某无需返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小孩抚养费
新华网天津2月15日电(记者周润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国家“单独两孩”政策在天津正式启动实施。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张丽娟介绍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一方面,将会出现一定的出生人口增量
2008年3月,20岁的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18岁的柳某,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因未达到法定,双方未办理登记,便于同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8月柳某生一女
1.第43条规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离婚协议子女共同抚养是什么情况(共同抚养子女是否可行) 离婚协议子女共同抚养是什么情况?共同抚养子女是否可行?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离婚协议,孩子可以写共同抚养,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虽然离婚了,孩子仍然是双方的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