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其所能
刑法第 14条第1 项之无认识过失
刑法第 14条第1 项之无认识过失,系指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之发生 ,负有注意义务,且按当时情节,系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换言之,刑法之过失犯,以行为人对于结果之发生,应注意并能注意为成立要件,苟行为人纵加注意,仍不能防止其结果之发生,即非其所能注意,自难以过失论。而过失责任之有无,端视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结果之发生能否预见,行为人倘尽最大程度之注意义务,结果发生是否即得避免,以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