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
1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关于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再交易房住房价值的认定、楼龄超过10年首付款比例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其中,第二条“取消原‘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受到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取消呢?不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对此专门进行了解读
针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不归缴存人所有,悉数上交地方财政”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表示,“政府强制收取公积金,它本身就是风险的制造者,却要收取保护费,逻辑近乎无赖”。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悉数上交地方财政”,是否合理?从严格的法理角度看,其中确实存在某种不太合理之处。因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本“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依据《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标题:徐州将与淮海经济区七城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记者16日从江苏省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快推进淮海经济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建设,该中心与淮海经济区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规定,17日起,徐州与宿州、淮北、商丘、菏泽、枣庄、连云港、宿迁7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互认互贷。 根据协议,上述7市缴存职工在徐州购房置业,按照徐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徐州市缴存职工在7市所在地购房贷款,按当地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按照协议,7市缴存职工在徐州购房安家,取消公积金贷款户籍的限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房贷有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其中公积金贷款利率比较低,是可以优先考虑的,当然很多购房者也关心贷款额度是多少,这个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下面我以郑州为例。 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缴纳的钱都是直接进入到公积金个人账户里面的,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以用来申请房贷,也可以提取出来使用。常见的公积金提取的情况有偿还房贷、支付房租、用于房屋装修等等
本文摘要: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补足通报。通报认为,优先符合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市场需求,仍然法院房屋翻新、车库(车位)贷款业务和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业务(二手房除外)。 出售新建自寄居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归售房单位在银行开办的账户内
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7786元,下限为220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540元执行。 适用范围:此查询功能只适用于已成功办理公积金联名卡,且公积金账户处于“缴存”和“封存”状态的缴存职工
本报讯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黎静)住房公积金的智能化发展,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次2020线上智博会,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智慧公积金”为主题参展,从公积金智能办理、智能服务和智能运管三个场景,向大家展示中心智能化建设的部分成果。 为实现智能办理,中心已与27个机构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共享信息推行业务智能审批,实现公积金业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据2016年,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政策,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7〕15号)精神,将2017年度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调整如下: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时间为2017年7月1日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距离现在还有15天哦,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下限是5%上限,是12%。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为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 其中非私营单位的缴存比例为城镇非私营单位缴存职工2016年度的平均工资达到或者超过全市当年的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是不能低于10%;如果平均工资达到当年平均工资的80%(也就是2016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149元的80%,为48919元),缴存比例不能低于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