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德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出重大调整,首套房贷首付上调至30% 据悉,《关于调整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决定》即将出台,根据新政策,德州人申请首套住房贷款时,将由之前的首付20%上调至30%;申请二套住房贷款时,将由之前的首付30%上调至40%;而且,在不得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的同时,对已经两次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也不再发放贷款。 文件内容如下: 2017年8月7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表决通过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要求,支持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性购房和房价过快增长,拟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1、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2、在不得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的同时,对已经两次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也不再发放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0日对外发布《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全系统业务协同、全方位数据赋能、全业务线上服务、全链条智能监管的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 指导意见要求,构建数字化服务新模式,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编制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同一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2月3日,国资委考核分配局披露了94家中央企业负责人2021年度薪酬信息及中央企业负责人2019-2021年任期激励收入。 按照公示的资料,央企负责人薪酬收入由三个部分组成,税前薪酬=应付薪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其他货币收入如补贴。其中,应付薪酬由国资委核定
为深入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子稽查风险隐患排查和问题数据清理整改,全面提升业务数据质量,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市公积金中心定期对电子化检查报告中出现的疑点数据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扎实推进整改落实。 中心稽核科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风险隐患产生的原因,将风险疑点与业务数据、资料凭证等信息进行逐条比对核实,排除正常合规业务后,对其余问题进行归类处置,梳理出问题清单,并落实到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同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全面筛查业务明细数据,梳理核查风险疑点
2017年上半年,“买房”、“地铁”、“高架”、“文化古城”等成为最能描述洛阳发展的关键词。而在这其中,“买房”俨然成为全城热议的话题。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楼市开始回暖,西工区、涧西区、洛龙区等核心区域诸多楼盘开始呈现热销态势,而以往不被关注的伊滨区、高新区等板块,也成为洛阳楼市新的爆发点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7〕432号)的有关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在中心集中封存专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取。 2016年9月12日起,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022年三季度,中心除缴存额、贷款发放户数、贷款发放额业务指标环比有所下降外,其他各项指标均稳步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7-9月份,新增开户职工人数2.5万人,新增缴存额31.89亿元。截至9月底,实缴职工人数46.69万人,同比增长3.59%;缴存总额942.20亿元,同比增长15.80%;缴存余额414.29亿元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3月,是隶属于市财政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撤销原市、县(区)和阳煤集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了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