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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信息化研究与促进网、中国优秀政府网站推荐及综合影响力评估组、中国优秀政务微博推荐评估组主办的第四届中国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实践经验交流暨2012年中国优秀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推荐及综合影响力评估总结表彰大会在广西南宁举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席了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徐愈参加会议并讲话。 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办的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在2010年和2011年连续获得“中国政府网站优秀奖”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在2012年首次荣获了“中国政府网站领先奖”,这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唯一获得本年度评估奖的网站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政府下属的公积金业务管理部门,成立于1996年,截止2015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公积金账户中,职工账户超过68万,单位账户超过6900个,但是管理着这么多公积金账户,还是有部分公积金账户持有人不知道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时间是几点。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有11个营业网点,除了位于乌鲁木齐新民西街167号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中心外,在乌鲁木齐其他10个地区也分别设有管理分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时间规定是在早上9:00-11:30,下午13:30-17:00,双休日、节假日不上班,但是各地区营业时间具体根据管理分部的规定来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此,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此,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
以“最多跑一次”为出发点,以“零跑”为目标,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从拓展线上服务功能、完善数据共享体系、延伸基层服务网点、健全问题反馈机制等方面着手,切实开展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做到能不让群众跑的,就绝不让群众多跑。 能线上办理的,就不让群众多跑。 坚持把互联网作为住房公积金活力、提升服务效能的突破口和主平台,深入开展“互联网+公积金”服务,以方便办事群众为出发点,拓展住房公积金“网上办”“掌上办”服务功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不变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此,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教育,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联合于2013年4月至7月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本次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全市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包括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为劳务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8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但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