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
1、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法人身份证号、法人联系电话、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信息,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符合条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具体为员工办理参保时应去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为参保员工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本文摘要:根据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涉及公告中了解到2019年医疗保险再次发生了一些变化,下文为沃保小编整理的关于新的规定:缴付比例、基数、多少钱,仅供参考。2019泸州医疗保险的缴付比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基本医保酬劳,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地税部门按月、季或年征税,其中,职工个人分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性低收入人员参与职工医保,其应缴基本医保酬劳,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地税部门按年征税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属于增加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级每月增加300元、二级每月增加280元、三级每月增加260元、四级每月增加240元
因超过招工年龄,陈某东无法到当地一煤矿公司上班。于是陈某东想到冒用其弟陈某强名字的办法。2000年7月,陈某东以“陈某强”的名义到煤矿公司实习
申请人韩肇州(化名)系一名锅炉工,受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市资源回收公司的聘用,从2010年开始,申请人在每年冬季负责回收公司锅炉的运行工作。2013年回收公司锅炉房进行改造,原锅炉房的部分设备需要拆除。2013年10月20日,回收公司负责人要求韩肇州带领几名工人抽时间将锅炉房的部分废弃钢筋拆除
本文摘要: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萃取条件白鱼限制,职工自寄居住房租金、自寄居住房物业费等将来皆未来将会用于公积金缴纳。 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萃取条件白鱼限制,职工自寄居住房租金、自寄居住房物业费等将来皆未来将会用于公积金缴纳。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送审稿)》公开发表印发,其中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性低收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限制公积金萃取条件
如何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29日在新一期税务讲堂视频中详细讲解了有关政策。 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包括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和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两项新政策。 王发运说,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职工省平”)。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发〔2019〕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73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