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足
人寿保险之保险费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
人寿保险之保险费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经催告到达后届三 十日仍不交付时,保险契约之效力停止。 催告应送达于要保人,或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之最后住所或居所,保 险费经催告后,应于保险人营业所交付之。 第一项停止效力之保险契约,于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保险费、保 险契约约定之利息及其他费用后,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人寿保险之保险费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经催告到达后届三 十日仍不交付时,保险契约之效力停止。 催告应送达于要保人,或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之最后住所或居所,保 险费经催告后,应于保险人营业所交付之。 第一项停止效力之保险契约,于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保险费、保 险契约约定之利息及其他费用后,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