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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年产人造石浴缸1200个、人造石洗手盆2400个、人造石立柱盆1200个建设项目,并于2020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灌浆浇筑、自然风干固化、切边、抛光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自建的治理设施处理后对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贝维卫浴有限公司年产人造石浴缸1200个、人造石洗手盆2400个、人造石立柱盆1200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23号)、《鹤山市贝维卫浴有限公司年产人造石浴缸1200个、人造石洗手盆2400个、人造石立柱盆1200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3月在鹤山市沙坪港口路613号建成木质家具制造项目,从事木质家具的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年用量说明》、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采购单(2021年3月-7月)、李惠嫦的身份证复印件、奉永红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