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年产人造石浴缸1200个、人造石洗手盆2400个、人造石立柱盆1200个建设项目,并于2020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灌浆浇筑、自然风干固化、切边、抛光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自建的治理设施处理后对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贝维卫浴有限公司年产人造石浴缸1200个、人造石洗手盆2400个、人造石立柱盆1200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23号)、《鹤山市贝维卫浴有限公司年产人造石浴缸1200个、人造石洗手盆2400个、人造石立柱盆1200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