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法务部矫正署“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视办法”:

对象: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丧亡时,由机关长官核准戒护返家探视。

讣闻或其他足资证明丧葬日期及地点之文件。

足资证明收容人与死者关系之户政或其他相关文件。

家属保证书1份(可申请现场填写,另附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影本1份)。

备齐文件后,应于亡故日起至丧葬前二日内向机关提出。

对象:收容人有下列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视之必要,由机关报请监督机关核准戒护返家探视。

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险。

因灾害防救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灾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伤害。

医疗机构开立之诊断书正本1份。

医疗机构开立之最近三日内病危通知书或其他足资证明病危之文件本1份(申请探视有生命危险者)。

足资证明收容人与探视对象关系之户政或其他相关文件。

家属保证书1份(可现场申请填写,另附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影本1份)。

备齐文件后,向机关提出(申请灾害遭受重大伤害探视,应于灾害发生后三十日内提出)。

Q:收容人家属如何办理参访?

A:本所固定于每月第4周星期二上午10时办理收容人家属来所参访,有意愿之家属可洽本所接见室登记或至法务部网站便民务线上申办。

A:必须由在监(所)收容人自行打报告申请,请于接见面会时告知收容人提出申请核发。

A:如为本人来申请,请携带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核;如为亲属来申请,请携带足以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文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即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