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
A:依法务部矫正署“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视办法”: 对象: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丧亡时,由机关长官核准戒护返家探视。 讣闻或其他足资证明丧葬日期及地点之文件。 足资证明收容人与死者关系之户政或其他相关文件
问7-11、收容人一天的生活情形为何? 一、为使收容人改悔向上,适应社会生活,矫正机关提供作业、教化(本仁爱之观念与同情之心理,了解个别情况与需要,予以适当之矫正与辅导)、给养(为保健上之需要,提供足够之主副食营养)、卫生 (提供卫生设施,以维护收容人身心健康为目的,并经常实施卫生教育,教导其遵守公共及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及医治。收容人一天之生活即依照上述作业、教化、给养、卫生及医治等项目排定其一天之生活作息。 二、收容人在矫正机关内是过着规律的生活,平日除固定之运动、用餐、休息时间外,机关还会安排各种作业、教化、教育、辅导、文康活动或职业训练等课程
条文 外国人依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一项不暂予收容或前条第一项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显难强制驱逐出国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再暂予收容,并得于期间届满前,向法院声请裁定续予收容及延长收容: 一、违反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二项之收容替代处分。 二、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灭。 前项外国人再次收容之期间,应与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间合并计算,且最长不得逾一百日
条文 外国人依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一项不暂予收容或前条第一项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显难强制驱逐出国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再暂予收容,并得于期间届满前,向法院声请裁定续予收容及延长收容: 一、违反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二项之收容替代处分。 二、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灭。 前项外国人再次收容之期间,应与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间合并计算,且最长不得逾一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