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