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所有人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规定,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电车所有人应于申请公路主管机关发给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额 ,投保责任险。 公路汽车客运业、市区汽车客运业、游览车客运业及计程车客运业,皆应 投保旅客责任保险;其最低投保金额,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规定投保旅客 责任保险者,公路汽车客运业、市区汽车客运业与游览车客运业处新台币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计程车客运业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锾。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条,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自公布后一 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