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公告“雇主对于健康管理为第三级管理之劳工所实施健康追踪检查之分级结果及财行措施之通报方式”,并自中华民国107年7月1日生效。

2018.7.17 公告“雇主对于健康管理为第三级管理之劳工所实施健康追踪检查之分级结果及财行措施之通报方式”,并自中华民国107年7月1日生效。

依据: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19条第3项。

公告事项:

二、通报期限:雇主对于健康管理为第三级管理之劳工,应请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实施健康追踪检查,必要时应实施疑似工作相关疾病之现场评估,且应依评估结果重新分级,并于健康追踪检查后30日内完成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