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取得国内债券承销业务之证券商(含兼营之业者)得径行办理募集发行国际债券相关之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无须个别经本行许可。请查照转知所属会员。(自2017.3.29起停止适用)

主旨:自即日起,取得国内债券承销业务之证券商(含兼营之业者)得径行办理募集发行国际债券相关之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无须个别经本行许可。请查照转知所属会员。

一、证券承销商办理旨揭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应注意:

(一)不得涉及发行人与投资人间之款券收付事宜。

(二)不得据以函报国际债券承销业务之开办。

二、修正证券承销商应填报之销售国际债券明细表(报表编号S03)如附件,请于缴款截止日后二日内报送本局。

三、本局102年10月22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43371号函停止适用。

副本: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本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外汇局汇款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