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 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5. 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 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5.不的从事吸收存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展开与商业保理无管道催收业务、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