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l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

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

三、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市(厅)级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600元;

四、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

五、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