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遗失证券事件,业经裁定准许公示催告。

依 据:民事诉讼法第540条第2项、第542条、第561条。

公告事项: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催字第2号公示催告事件,业经裁定准许,应将裁定公告于后。

一、准对于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声请将本公示催告公告于本院网站。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于本公示催告公告网站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于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