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抚育之子女未在国内设籍,系持国外制作之出生证明书者,应如何申请?
被保险人之子女如未在国内设籍,除应检附被保险人及其子女之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外,所附之证明文件如为我国政府机关以外制作者,以6个月内为限,并应经下列单位验证(证明文件如为外文者,须连同中文译本一并验证或洽国内公证人认证。但为英文者,除保险人认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国外制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或办事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外交部复验。(外交部有权视须复验之文件性质及其办理方式决定受理与否,如有疑义请迳向该部领事事务局洽询,电话:02-23432888)
于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我国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于香港或澳门制作者,应经我国驻香港或澳门之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