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当地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分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并缴交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基本可分为以下三种: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与内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参加内地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香港居民与境外或港澳台机构建立雇佣关系,并派驻到内地任职的,如果没有直接与内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

由于内地各地区对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不尽相同,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需了解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详细情况,并且不时留意有关法规的最新公布,以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如认为劳动合同所订明的保障不足够,香港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及医疗保险等。

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工资、薪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8月31日宣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须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足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须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4日公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如果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日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自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内地税务或中国-香港税收安排的详情,请浏览“国家税务总局”网页及参考香港税务局网页内有关《双重课税宽免》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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