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1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