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习俗,结婚时女方通常会向男方收取聘金。今天小明和小美决定互许终身,双方谈妥聘金36万元,小明在结婚前先把聘金交给小美的父母,也赠与了一些金饰,岂料后来小美变心,不想结婚了,小明可以要回聘金和金饰吗?
婚约可否解除?
小明和小美互许终身时,双方成立了一个婚约。但依民法规定,婚约不能强迫履行,所以小美反悔不结婚,小明是无法诉请小美履行婚约的。
不过小明可以依民法第976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主张小美“故违结婚期约”为由,终止婚约。不过读者可能会好奇,既然婚约都不能强迫履行了,干嘛还要解除婚约呢?事实上这会影响到得否请求返还聘金和金饰。
如何请求返还聘金及金饰?
民法第979条之1规定:“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
依法条规定,请求返还赠与物(因订定婚约所为的赠与,例如聘金、金饰)的前提之一为“婚约解除”,若婚约仍存在,即不得请求返还赠与物,所以小明还是可以先以存证信函或其他方式对小美做解除婚约的通知,才能进而请求小美返还聘金及金饰,若小美拒绝,小明可透过诉讼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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