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所定生理假之日数核计方式一案,请查照。
一、依铨叙部108年1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3条规定,女性公务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得请生理假12日,且全年请生理假日数未逾3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病假及并入病假计算之生理假合计超过病假准给日数(28日)部分,以事假(7日)抵销,已无事假抵销者,应按日扣除俸(薪)给。
三、铨叙部历次函释与前开解释未合部分,自108年1月4日起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