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期施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1、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认证的企业;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认证证书即将到期、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可以不是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文件。

(2)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证明文件;

(3)保密资格证书或保密资格批复文件,或提供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

(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7)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11)申报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的其它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