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专利权之行使,专利法第116条规定专利权人如未提示技术报告不得进行警告。则此“警告”是否为行使新型专利权之要件?如未“警告”或虽警告但“未提示”技术报告,效果为何?
答:新型专利权之行使,依专利法第116条规定,如未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不得进行警告,其立法目的系因新型专利未经实体审查即取得权利,该专利究有无符合专利要件,尚不确定,为防止专利权人不当行使或滥用权利,造成他人之损害,乃明定未提示技术报告不得进行警告。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如未提示技术报告不得进行警告之目的,并非在限制人民诉讼权利,仅系防止权利之滥用,纵使新型专利权人未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亦非不得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未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案件,亦非当然不会受理。对于未提示技术报告而进行警告者,专利法并无相关配套规定,但得依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