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接受委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除应按日向证券商同业公会申报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营业日报表外,并应于次月十日前向外汇主管机关及证券商同业公会申报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营业月报表。

前项营业日报表与营业月报表格式与内容,由证券商同业公会订定,报经本会核定。

证券商受托买卖境外基金,除依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外,仍应依第一项规定办理。证券商受托买卖境外结构型商品,亦同。

总代理人应于每一营业日将其前一营业日代理之境外基金名称、经交易确认之申购、买回或转换之总金额、单位数及其他本会所定之事项,依本会规定之格式及内容,经本会指定之资讯传输系统向本会或本会指定之机构申报。

总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应依本会规定之格式及内容于每月终了后十个营业日内编具月报,并经本会指定之资讯传输系统送同业公会汇送本会及中央银行。但涉及投资比率之资料得于次月底前补送。

总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应依基金注册地规定,编具年度财务报告,并同其中文简译本即时办理公告。基金注册地规定应编具半年度财务报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