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看过停在路边的脚踏车、摩托车,车篮里有一堆路人随手扔进去的垃圾?

为什么公园里的公共厕所总是脏乱不堪?

最近台中县新社乡的花海活动,为什么一堆人不听管理员劝告,就是要踩进花圃里?

这些问题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都牵涉到产权界定本身,监督费用高昂的一个命题上。

简单说,法学与经济学都认为产权基本上包含:使用、收益、处分三大内涵。但一般法律就从这三个内涵开始探讨法律上的规范与案件;却忽略了这三个内涵都是需要“监督费用”的!

大家都知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到哪?我们要去地政事务所查查地籍资料。这,就是一种监督费用!

无论我们是要使用这块地,出租这块地甚至卖掉这块地,至少我们都得知道我们的权利范围到哪,才能免除争议地完成这些行为。

今天有人跑来侵占我的土地,我行使民法第767条请求他滚蛋,此规范以及后随的法院强制执行,也是监督费用的一部分。

从这里我们不难理解,许多监督费用我们透过政府来负担、执行。

而政府的费用一向不便宜(想想你一年明的、暗的被政府拿走多少钱?),也不一定有效率(想想这贪腐政客充斥的政府)。但相较于其他方式,透过法律与政府还是多数人认可的一种模式。

但法律并非万灵丹!

当监督费用过于高昂,特别是“相对高昂”的情形时,那空有法律就不一定能执行。

就以最近新闻提到,新社乡花海活动,许多人就是不顾工作人员的劝告,非得走进花圃里拍照赏花不可。甚至要与工作人员破口大骂,也得捍卫“自己爽”的利益。有影片为证:

继续阅读 “踩进花海没公德心的台湾人,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