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国人出境2年以上,应由本人委托他人或由户长于30日内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出(国外)登记,以免造成健保费追缴等争议,遵循相关法令,维护自己权益!

迩来迭有民众出境满2年漏未办理迁出(国外)登记,致遭追缴全民健康保险费及国民年金保险费;为避免争议产生,国人出境2年以上,应由本人委托他人(本人在国外委托他人申请时,应另检附经我驻外馆处验证之委托书)或由户长于30日内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出(国外)登记,请切实办理以**益。

按户籍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出境2年以上,应为迁出登记。”同法第41条第1项及第47条第1项分别规定:“迁徙登记,以本人或户长为申请人。”、“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登记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人为之。”同法第48条第1项规定:“户籍登记之申请,应于事件发生或确定后30日内为之。”依上揭户籍法规定,国人持中华民国护照出境满2年,即应由适格申请人(当事人或户长)于30日内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出(国外)登记。

※当事人最知悉其入出境日期,依法应自行、委托他人或由户长向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出登记。

次按户籍法第42条规定:“依第16条第3项规定应为出境人口之迁出登记者,其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得径行为之。”其立法意旨系适格申请人不为迁出登记者,为正确户籍资料,复有该规定。

惟办理迳为迁出登记之日期系以办理当日为迁出(国外)登记日期,爰尚无法回溯至当事人出境满2年之日期。

因健保关涉个人权利或义务事项,若有需要请尽速洽询各主管机关妥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