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作出说明。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