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篇-寺庙或宗教团体土地之清理] 原以寺庙或宗教团体名义登记,于34年l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义登记之土地,应如何办回寺庙财产?

一、募建寺庙或宗教性质之法人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民政机关申报发给证明书:

(一) 寺庙登记或法人登记之证明文件。

(二) 现任寺庙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份证明文件。

(三) 日据时期之土地登记簿誊本、土地台帐、登记济证、其他足资证明为寺庙或宗教团体名义取得或出资购买之证明文件,或由寺庙或宗教团体立具该土地为其所有之切结书。

(四) 土地自始为该寺庙或宗教团体管理、使用或收益之文件。

(五) 土地登记名义人或继承人之同意书及印鉴证明书;其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者,并应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之文件。

(七) 最近三个月内之上地登记誊本及地籍图誊本。

二、募建寺庙或宗教性质之法人于领得证明书后30日内,向该管登记机关申请更名登记。

[登记篇-寺庙或宗教团体土地之清理] 以神祇、未依法登记之寺庙或宗教团体名义登记之土地,现为依法登记之募建寺庙 或宗教性质之法人使用,应如何办理同一权利主权更名?

[登记篇-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记之募建寺庙名义登记之土地权利,除神明会、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或具有祭祀公业性质及事实者之情形外] 权利主体不明土地之清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