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在华人文化存在已久;纷争发生时,由地方仕绅、家族耆老担任调人,协助排解纷争,是一种人民普遍接受及利用的争议处理方式。但是会发生争议,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当事人通常会期待调人“给个说法”,提出调人认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这,就是促进式调解与评估式调解最大的差异所在。
促进式调解(facilitative mediation)的目的,在于提供当事人一个协商讨论的平台,调解人的功能,在于促成当事人间相互对话;调解人要协助当事人了解争点及彼此真正的利益是什么,协助当事人思考、讨论各种解决方案,进而协商出共同接受的纷争解决方案。在促进式调解程序下,双方当事人是主角,调解人怎么想并不重要,调解人不必提出调解的建议,而是要协助当事人讨论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因为解决方案是由调解人协助当事人一起谈出来的,所以可以合理期待当事人愿意依照调解结果履行。
评价式调解(evaluative mediation)则是由调解人在调解程序中提出解决方案,供当事人考量是否接受。所以当事人在参与评价式调解时,往往会变成是与调解人进行对话,必须考虑调解人对其立场及主张的了解度及接受度。因为调解人要针对案件提出分析意见及建议方案,所以调解人必须了解争议的事实及双方的主张,也要对争议内容具备相当的经验及专业。但是因为调解人提出的调解建议,是基于其自身的经验及评价判断所提出,未必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及需求,当事人就算当下接受,日后反悔、不依照调解结果履行的可能性比较高。
在促进式调解制度下,调解是一门专业技术,调解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训练,具备专业的调解能力,知道如何协助当事人突破协商的僵局。至于调解人是否具备特定领域的背景或能力,并不重要,因为调解人不用为当事人的争议提出解决方案。所以调解人在促进式调解程序中重的是“调”,“解”则是由调解人协助、促进当事人协商而得。在评价式调解,则重在由调解人提供建议方案供当事人考虑,所以调解人重的是“解”。
评价式调解是我国目前惯行的调解制度。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推动的调解制度及调解人训练课程,则是以促进式调解为中心,将促进式调解的观念及技巧介绍给调解人。调解人可以活用促进式调解的观念及技巧,借由促进双方沟通协商,协助当事人发现自身及对方的真正利益,进而协谈出符合双方利益、真正为双方自愿接受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