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图得奖作品可以被都审改变吗?”…“业主可以改变得奖作品吗?”…“既然是‘国际竞图’,为何只能适用‘国内’的采购法规定?”…历次的竞图说明会偶尔有人会大胆提问上列疑问,但这不会有答案(我是说真实的答案!)而这种国际竞图也会若无其事地继续进行着。
其实“态度”决定了一切,假设建筑是一种可以带点人文气息,甚至是可以影响都市观瞻百年以上的物件的话,则当政府以“工程”这种功能性取向的名词来解释“建筑”时,就已决定“建筑”在台湾多舛的命运了。采购法里谈的只有工程!也因为是工程,它很快的被量化为时间、材料、面积、价格等片段,建筑也因此比照道路、桥梁…等“工程”,被切割为可审视的屠体?
更甚者,当建筑被冠上“公共”的工程后,对业主(政府、长官、承办人…)而言,多半将被形而上的升华为一件“任务”(但绝非是使命)!而这种“任务”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多半是提前)一定的金额(多半是最低)内完成这个工程!更重要的是上述任务的完成还须完全服膺在采购法的“防弊”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