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74年11月8日(74)台内劳字第357091号函释:“因行使选举权、罢免权,放假日工资照给。如放假日仍须其继续到工者,应依照劳动基准法规定,加给其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但应不妨碍其投票。”

内政部75年7月15日(75)台内劳字第421316号函释:“本部74.11.8.(74)台内劳字第357091号函 关于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举行投票,均放假一日,所称一日,系指自午前零时至午后十二时连续二十四小时而言。投票日照常到工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

所以罢韩投票日具有投票权的劳工,雇主不得强迫其上班,若征得劳工同意上班者,应按其上班之时数加倍给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