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19)年12月25日,台中市府以中火违规情节重大为由,除祭出罚款外,更撤除中火2机组的许可证。今(2020)年2月25日,行政院环保署以中市府环保局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违误,撤销其处分。隔(26)日,中市府指环保署侵害地方自治权限。昨(10)天,行政院环保署表示,地方制度法属不同规范体系,不要混为一谈。今(11)天,台中市府发出新闻稿,引用多位学者的说法,支持地方自治。
昨(10)天,行政院环保署表示,报载环保署应先报请行政院由行政院撤销的主张有误。环保署提醒说,地方制度法属不同规范体系,不要混为一谈。
环保署说明,根据《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撤销台中市政府环保局违法处分,是基于《空气污染防制法》上级机关的行政监督权进行。环保署说,环保署毫无疑问是台中市政府环保局空气污染防制业务之“上级机关”。环保署对于台中市政府环保局所为空气污染防制法行政处分,具有行政监督权。
台中市先前称中央侵犯地方自治权限。行政院环保署昨(10)天指出,地方制度法属不同规范体系,不要混为一谈。
环保署说明,地方制度法是于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该法第75条第2项“直辖市政府办理自治事项违背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者,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报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虽环保署1987年成立以来,组织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但行政程序法是于1999年2月3日公布、2001年1月1日施行,故若以制定较早的环保署组织条例及地方制度法来主张环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的撤销权应受到限制,恐有时间错乱的谬误。
环保署说明,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上述规定存在的意义,是违法行政处分,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能够自行撤销之规范,此与地方制度法是在规范中央与地方间的分权、监督,着重于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二者并不相同。
环保署表示,本次系依行政程序法117条规定,撤销台中市政府环保局之违法行政处分,与地方制度法及该署组织条例沿用我国旧有的地方自治监督规定,二者规范体系并不相同,故无需践行报行政院程序。
环保署强调,该署极为重视空污改善工作,但仍应秉持依法行政原则推动各项空污管制措施,持续与地方主管机关携手加速推动各项空污减排作为,以达成维护空气质量之目标。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则于昨(10)日办理地方自治议题之座谈会,于今(11)日引用与会学者说法发布新闻稿。前司法院大法官林锡尧表示,地方自治是一种制度性保障,中央与地方之分权,并非政治问题而是法理问题;中央与地方是伙伴关系、不是上下级机关。
对于行政院环保署撤销台中市环保局对中火之处分,台中市法制局今(11)天表示, 是否对于地方自治权限造成过多的干预 ?图为台中市长卢秀燕。
东吴大学法研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则指出,地方制度法第75条第2项竟允许中央机关得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地方机关执行自治事项,显然与“自治”核心概念有所违背。
东吴法律系教授陈清秀表示,地方制度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本案比较不适宜用行政程序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