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最早实施民主国家之一,其虽奉行国会主权至上之理念,但仍相当重视地方民主、地方自治之维持与发展。英国地方政府制度主要起源于19世纪末,其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屡经修正,于地方政府组织、层级架构或权限等均多所变革,对于英国地方民主、地方自治有不小的影响。英国于1980年代保守党执政时,撒切尔夫人主张引进公共管理、新右派之思维,希冀以市场机制解决政府财政危机,但却轻忽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地方民主的结构,导致1997年新工党政府上台后必须重塑地方政府的领导角色,而接着引发一连串的地方制度变革,尤其是英国国会于2000年修正通过之“地方政府法”,提出“市长-内阁”制、“首长-内阁”制及“市长-经理人”制3种地方政府组成架构,交由各个地方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治理模式,其制度之设计及实施之成效,实有深入了解之必要,以作为未来地方自治改革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