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1、属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配枪范围,枪支(弹药)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2、枪支(弹药)保管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3、管理、使用枪支人员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熟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4、建立枪支(弹药)集中保管以及领取、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 5、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 、 狩猎场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拟配置猎枪的种类、型号、数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批文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现场自取或邮寄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