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往往会造成夫妻离婚,家庭失衡,家庭失衡自然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便有人提议,是否利用法律的力量来约束夫妻对婚姻的忠诚?
根据澳洲的统计调查报告指出,在已婚者当中,曾经有过婚外情的比例高达44%,将近一半。类似语系的欧美国家统计也是类似的数字。在华人地区,调查中承认有婚外性行为的人数比例为6%,依照年龄层区分,可见发生婚外情的比例,年轻人较年长者来的多。 如果说有极大比例的人口曾经有过婚外情,那要依法争办婚外情的话,不免有它的困难处。最主要的担忧是警察的人力资源无法负担这样庞大的人数,也因此在人数较多的国家中,通常不会为外遇订定相关惩戒法条,但是台湾就不同了。
根据《刑法》第一七章 妨害家庭 第239条这么定义了通奸罪:已婚人士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台湾法律为求婚姻保障而赋予夫妻关系的忠诚义务的刑责,当然近年来也有不少声音在讨论受到西方文化影响,社会性开放的现在,是否该将通奸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