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法律】网络上买宠物反悔了,可以在7天内退回吗?
小圆在网络上看到猫咪的照片和影片,觉得猫咪好漂亮,于是和业者洽谈购买这只猫,并支付订金。然而小圆实际收到猫咪之后,发现猫咪似乎和照片、影片里的样子不太一样,虽然业者解释是同一只猫,只是角度、光线的不同,才会感觉有落差,但小圆还是执意要解除买卖契约,并要求业者返还订金。
在网络上购物,原则上在收到商品七天内,可以退回商品。在网络上买宠物,也同样适用消保法吗?
动物保护法第22条:“任何人不得贩卖特定宠物。但申请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之业者,得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许可期间,以三年为限。”
依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除了有营业证照的业者外,其他人不可以贩卖宠物,所以就算是在网络上贩卖犬、猫,也必须是依法领得营业证照的业者,才能贩卖。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但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消保法规定,通讯交易(电视台购物、网络购物等),或访问交易(销售员到府推销、走在路上被强迫推销等)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务的7日内,无条件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解除买卖契约(消保法第19条第1项前段)。
但是某些商品,且企业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属于下述例外的情形下,消费者没有7日的犹豫期间(消保法第19条第1项但书、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第2条):
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或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经消费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宠物在退还给业者后,有不易再出售或性质上不易返还的特性,但是宠物买卖定型化契约,依消保法第11条,就条款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消费者的解释,那么动物解释上并不属于易于腐败(例如:现做餐盒或蔬果等)、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例如:蛋糕或鲜奶等)的商品注1。
也就是说,因为宠物不属于排除犹豫期间适用的例外情形,所以消费者在收到网络上购买的宠物后7天内,可以无条件的退回宠物。
注1: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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